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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宪法到底是不是厕纸

我们就来看看这个日本宪法到底是不是厕纸问题。 审视日本众议院公布的 日本国憲法の改正手続に関する法律(国民投票法) 与最高裁判所历年来的违宪审查判决底册,呈现在眼前的是一座用近乎苛刻的程序正义和司法死锁铸造的现代法治铁笼。

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一个震撼的常识,自1947年5月3日《日本国宪法》正式施行至今,整部宪法正文的修改次数是绝对的0次

历经数十位首相更迭、冷战格局重组、泡沫经济破裂与少子老龄化大衰退,整部宪法连一个标点符号都没有动过。

为什么日本改不动宪法?因为宪法第96条给修宪设立了在物理层面上几乎无法达成的死锁机制,

  1. 众参两院各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赞成,执政联盟即便在众议院大胜,也极难在参议院同时凑齐三分之二的修宪动议席位(発議);
  2. 全民公投过半数赞成(国民投票法),即便国会侥幸通过发议,最终必须交由全日本上亿选民进行全民公投,有效票过半数才能生效。

二战后近80年来,日本历届内阁乃至长期执政的自民党,讨论了几十年的修宪议题,至今连一次正式的国会修宪发议都未曾成功发起过。

一个连自卫队合宪化、防卫权条款都无法写入正文的法治体系,如果有人妄想日本政客能为了没收几个外国人的民宅公寓而推动全民公投修改宪法第29条私有财产权,纯粹是毫无基本政治常识的发梦。

退一步假设,如果国会某天被民粹主义冲昏头脑,不修改宪法,而是直接通过了一部单行法案,规定“取消外国人的土地所有权并强制收归国有”,会发生什么?

答案极其直接,这部法律将在出台的第一时间,被日本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依据宪法第81条直接裁定为违宪并自始无效。

最高裁判所拥有宪法赋予的终局违宪审查权(違憲審査権)。回顾日本司法史,最高法院曾多次直接宣判国会通过的法律条文违宪,并当场废除恶法,

  • 森林法违宪判决(1987年),国会立法限制共有林小持份者的财产分割权,最高裁直接亮剑,判定该法律条款严重践踏宪法第29条私有财产权,当场裁定法律条文违宪作废;
  • 尊属杀加重处罚违宪判决(1973年),刑法关于杀害尊亲属强制处以重刑的规定,被最高裁判定违反宪法第14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直接逼迫国会彻底删除该条款;
  • 旧优生保护法违宪判决(2024年),国家战后推行的强制绝育法被终局宣判严重违宪,最高裁裁定国家必须承担全部国家赔偿责任。

最高裁判所的宪法解释早已焊死,宪法第29条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以及第14条的平等原则,其法理性质属于普世基本权利,完全且同等适用于在日合法持有财产的外国人与内国法人

任何不给以市场公允价值全额补偿、甚至针对特定国籍的财产剥夺法案,在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会毫无悬念地被司法系统判定为严重违宪。

有人会反驳,“日本宪法第9条不是通过内阁解释自卫权变相绕过去了吗?财产权难道不能被解释吗?”

这种疑问混淆了公法层面的安保裁量与私法层面的民事确权,

  • 安保防卫(属于统治行为论),国家安全涉及极高的外交与军事政治判断,司法系统往往采取司法消极主义,将解释权让渡给内阁与国会;
  • 物权与私有财产(属于民事司法核心),土地登记簿上的所有权、银行账户里的合法流水,属于《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绝对辖区。法务局的登记制度由司法书士与法务省法医级运转,法院每天都在审理私有财产争议。如果公权力可以随意凭空解释没收财产,整座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石将在一天之内彻底崩塌。

即便在最极端的地缘动荡情境下,高阶资产阶层也早已通过现代公司制度完成了风险的绝对隔离,

外国投资者设立的日本合同会社,在法律上是100%合规的日本内国法人。

如果国家机器想要立法限制“外资控股公司持有土地”,根据穿透原则,全日本各大上市不动产基金(REITs)、乃至三井不动产、三菱地所等巨头背后持股30%至50%的欧美主权基金与华尔街资本将同时受到波及。

没有任何一个现代工业国会为了没收民间资产而选择自我毁灭整个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