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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体系与外国买家权益

先说个特别逗的事。欧美那边混久了的中产,尤其是那些习惯了英美法系的律师、投行和科技公司高知,脑子里普遍有个惯性。他们一看加拿大立法禁止非居民买房诶,一看澳大利亚对外国买家层层加码收附加印花税,一看新加坡直接把外国个人买房印花税干到60%,立马就慌了,觉得全世界法律都能这么一夜之间推倒重来。他们最怕的是日本政府哪天也抽风,因为民粹情绪上头,随手一个行政命令把外国人的地没收了,或者直接立法禁止外资持产。

这种恐慌说白了,是对现代法理学里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财产权底层架构上的差异一无所知。这两套东西的根基完全不同,不搞清楚这个,在哪儿买房都是瞎买嘛。

先看普通法系为什么能这么翻脸不认人。美、加、澳、新、英这些国家能频繁出台针对外国人的歧视性限购法案,根子在于三件事。第一是封建土地管辖的历史残留,普通法传统里土地的终极主权属于君主或国家,自然人手里的所谓房产所有权,法理上只是国家主权之下的一种受限地产权,叫Fee Simple。第二是议会主权和公共利益凌驾一切,议会立法自由裁量权极大,本土选民因为通胀和房价高企有怨气,政客为了选票,可以简单多数快速通过禁止外国人购房的法案,或者加征惩罚性印花税懂吧,司法系统面对这种法案诶,通常拿公共政策原则一挡就认定合法,非本国公民连提起违宪诉讼的法理抓手都没有。第三是法官造法和行政自由裁量,普通法靠判例和行政裁量过日子,政策连续性极差,执政党一换、舆论一倒,规则说变就变。所以在普通法国家,外国投资者的产权安全永远是受制于本土政治博弈的脆弱假释期,今天能买,明天可能就给你限购加税,后天直接禁了,你一点脾气没有。

日本这边完全是另一套逻辑。日本采用的是德法系大陆成文法体系,所有权力运转必须严格服从法典的等级秩序,没有任何官员或临时政客能靠行政命令破坏法典根基。第一,《日本国宪法》第29条是绝对违宪审查的硬约束,最高裁判所几十年来的宪法判例早就焊死了一条铁律,私有财产权是经济活动的底层基石,保护范围完全及于合法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任何企图无偿收缴或针对特定国籍合法财产进行歧视性没收的立法,在宪法裁判所面前会被瞬间判定为严重违宪并自始无效。第二,《会社法》给了内国法人完整的国民待遇,只要是在日本法务局合法设立的合同会社,法律人格上就是完整的日本内国法人,内国法人买卖本国土地是《民法》第206条赋予的绝对所有权权利。第三,有个特别有意思的穿透悖论,如果日本国会试图立法限制外国人控股的日本公司买房买地,那问题就大了。索尼、丰田、软银以及全日本各大上市不动产信托的大股东里,都有30%到50%以上的欧美外资基金,贝莱德、先锋领航这些巨头全在里面。真要搞穿透持股限制,直接就把整个日本的现代金融和商业支柱给拆了,日本国家机器在法理和现实里都不可能这么自毁长城。

把两套法系放在一起比,差距一目了然。普通法国家土地主权根源是封建领主或君主终极地权残留,国家保留极高干预权,日本《民法》第206条是完全排他性绝对所有权,登记即神圣。针对外资限购,普通法系议会随时立法限制甚至直接切断非公民购房权利,日本受宪法第29条与民法平等保护,无法出台国籍没收法案。法人持产防线,普通法系政策容易通过额外附加税直接穿透本土法人实体,日本内国法人享绝对国民待遇,外资穿透在制度上根本实施不了。政策稳定性,普通法系易受大选更迭与民粹主义裹挟,规则频繁突变,日本成文法典修改门槛极高,法治确定性可以跨越数十年周期。

看懂了这些,就能明白为什么全球清醒的资本在经历欧美澳加的政策震荡后,会把目光重新锚定在日本。普通法国家里你以为的私有财产,随时可能成为政客转移选民矛盾的牺牲品。而在日本严密的大陆成文法框架下,用一家极简的合同会社持有东京带永久土地份额的核心不动产,你的资产不仅受到宪政最高法的刚性庇护,还有全套《会社法》筑起的完整防御。这个时代地缘震荡不断,对底层法系规则的深刻理解,就是资产所有者面对不确定性时最实在的定力。